亲爱的业主,不交物业费,是恶性循环的开始!为了小区好,请把物业费交了!
今天在知乎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如何挑出物业的毛病
能合理合法地不交物业费?”
这个问题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这样想,那这个小区真“有趣”!整个中国13.7亿人口,成千上万个小区,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建议有这类问题的人,可以没事的时候在缴费率60%左右的小区逛逛。
有的业主平时不交物业费,还一天到晚嫌这嫌那不好,社会风气会被这些没有诚信,爱占小便宜的业主破坏,好的蛋糕也会变成了一块发霉的蛋糕。
曾经有个小区,有些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运营不下去,于是物业撤出该小区,业主们再也不用担心有人到家门口催费了,那个小区的大门从此打开了,原来觉得不是问题的问题都出现了:
业主因为一点点不顺心,开始拒交物业费,美其名曰:你们做得好我们自然会交!可是物业好像怎么做也不够好···
物业公司的运行有各项成本开支,不交费的人多了,物业公司运转不过来,服务质量自然也就降低,所以建议各位业主有问题可以提出,可以要求改进,但不建议以不交物业费来达到目的。
拒交物业费的十大误区
世界卫生日发展历史世界卫生日是一次全球性机会,注重于影响国际社会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设立宗旨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卫生条例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
误区一: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律师说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误区二: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三: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误区四: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六:灯光或噪音、排气等环境污染及环保问题律师说法:这一类的环境和环保问题,特别是小区周围的这一类问题,物业并没有管辖权,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找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误区八: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的问题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误区九: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小区里,
总有一些业主质疑小区物业
收的物业费都花到哪儿去了?
在这些业主的眼里,
物业公司简直就是暴利行业,
不劳而获,坐收渔利,
只收钱,不干活,
是寄生在小区业主身上的寄生虫。
为了让各位业主能更直观地了解到
物业费的用处,
同时也能更放心地交物业费,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业主们所交的物业费都去哪了?
依据是:
0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小区的服务管理需要一定的人力投入,业主的物业费涵盖管理人员、客服、秩序、保洁、绿化、维修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充足的人力资源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行的基础。
0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涵盖楼宇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在内的公用部位;
包括公区内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等在内的公用设备;
涵盖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共用设施。
上述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均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0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为保持小区卫生环境,保洁人员需要对园区道路、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园区公园、娱乐器械、单元门、垃圾桶进行多次清洁,并需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好公区消毒。
此类清洁工作是园区保持清洁环境的基础。
0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园区绿化景观的打造,需要经历修剪、施肥、补种、除虫、养护……我们用物业费购买种子、绿化工具、化肥、药剂……呵护每一株植物的成长。
0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为打造高安全性小区,物业在人防、物防、技防上投入大量成本,秩序岗的站岗执勤、值守、日常巡查、防汛、防台风等各项工作均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成本;安保器械配备及更新、安监技术升级、中控室日常管理与保养也均需要资金支持。
06
办公费用;
为支持物业办公而产生的,涵盖办公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在内的办公过程中的开销,也是物业费使用的一部分。
0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为业主运送货物的车辆、物业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对讲设备、物业办公室内的固定资产、项目工程设备……都属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在频繁使用过程中势必要出现损耗,这类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也涵盖在物业费内。
0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为小区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09
其它费用。
为了营造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工作人员需根据项目情况对园区设施进行修缮,并适当开展社区活动,打造环境品质高、文化气息浓的高品质小区。
我们所收取的每一笔物业费最终都将以更优质的物业服务回报于业主按时交物业费是物业工作有序开展的支撑更是提高小区整体品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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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运行有各项成本开支,不交费的人多了,物业公司运转不过来,服务质量自然也就降低,所以建议各位业主有问题可以提出,可以要求改进,但不建议以不交物业费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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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日发展历史世界卫生日是一次全球性机会,注重于影响国际社会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
设立宗旨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卫生条例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
误区一: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律师说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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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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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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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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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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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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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
0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小区的服务管理需要一定的人力投入,业主的物业费涵盖管理人员、客服、秩序、保洁、绿化、维修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充足的人力资源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行的基础。
0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涵盖楼宇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在内的公用部位;
包括公区内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等在内的公用设备;
涵盖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共用设施。
上述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均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0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为保持小区卫生环境,保洁人员需要对园区道路、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园区公园、娱乐器械、单元门、垃圾桶进行多次清洁,并需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好公区消毒。
此类清洁工作是园区保持清洁环境的基础。
0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园区绿化景观的打造,需要经历修剪、施肥、补种、除虫、养护……我们用物业费购买种子、绿化工具、化肥、药剂……呵护每一株植物的成长。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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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办公费用;
为支持物业办公而产生的,涵盖办公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在内的办公过程中的开销,也是物业费使用的一部分。
0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为业主运送货物的车辆、物业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对讲设备、物业办公室内的固定资产、项目工程设备……都属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在频繁使用过程中势必要出现损耗,这类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也涵盖在物业费内。
0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为小区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09
其它费用。
为了营造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工作人员需根据项目情况对园区设施进行修缮,并适当开展社区活动,打造环境品质高、文化气息浓的高品质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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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条例2005年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起实施。
误区一: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律师说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误区二: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地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三: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误区四: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六:灯光或噪音、排气等环境污染及环保问题律师说法:这一类的环境和环保问题,特别是小区周围的这一类问题,物业并没有管辖权,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找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误区八: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的问题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误区九: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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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三: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误区四: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管费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地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六:灯光或噪音、排气等环境污染及环保问题
律师说法:这一类的环境和环保问题,特别是小区周围的这一类问题,物业并没有管辖权,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找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误区八: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的问题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误区九: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小区里,
总有一些业主质疑小区物业
收的物业费都花到哪儿去了?
在这些业主的眼里,
物业公司简直就是暴利行业,
不劳而获,坐收渔利,
只收钱,不干活,
是寄生在小区业主身上的寄生虫。
为了让各位业主能更直观地了解到
物业费的用处,
同时也能更放心地交物业费,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业主们所交的物业费都去哪了?
依据是:
0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小区的服务管理需要一定的人力投入,业主的物业费涵盖管理人员、客服、秩序、保洁、绿化、维修等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充足的人力资源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行的基础。
0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涵盖楼宇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在内的公用部位;
包括公区内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等在内的公用设备;
涵盖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等共用设施。
上述设施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均需一定的资金支持。
0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为保持小区卫生环境,保洁人员需要对园区道路、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园区公园、娱乐器械、单元门、垃圾桶进行多次清洁,并需做好垃圾清运工作,做好公区消毒。
此类清洁工作是园区保持清洁环境的基础。
0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园区绿化景观的打造,需要经历修剪、施肥、补种、除虫、养护……我们用物业费购买种子、绿化工具、化肥、药剂……呵护每一株植物的成长。
0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为打造高安全性小区,物业在人防、物防、技防上投入大量成本,秩序岗的站岗执勤、值守、日常巡查、防汛、防台风等各项工作均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成本;安保器械配备及更新、安监技术升级、中控室日常管理与保养也均需要资金支持。
06
办公费用;
为支持物业办公而产生的,涵盖办公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交通费、通讯费等在内的办公过程中的开销,也是物业费使用的一部分。
0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为业主运送货物的车辆、物业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对讲设备、物业办公室内的固定资产、项目工程设备……都属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在频繁使用过程中势必要出现损耗,这类固定资产折旧的费用也涵盖在物业费内。
0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为小区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09
其它费用。
为了营造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物业工作人员需根据项目情况对园区设施进行修缮,并适当开展社区活动,打造环境品质高、文化气息浓的高品质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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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暴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